将想法与焦点与你一起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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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1:
大件垃圾怎么处理
存在问题:近年来,居民家中产生的旧床、旧沙发等大件垃圾越来越多。目前,我区大件垃圾收运处理刚起步,大件垃圾管理总体还不规范,居民普遍存在大件垃圾处理投放收运难、储存处理难等问题。
[ 草案解读 ]:大件垃圾无法按照一般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运处理。《条例(草案)》拟规定,废旧家具、大型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所在区域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经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并拆分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的名单和联系电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大件垃圾存放、中转或者分拣场所。
焦点 2:
垃圾分类后如何收费
存在问题:目前,我区生活垃圾收费主要采用与物业管理费、水费或燃气费合并缴纳的方式进行收取。按照定额制的方式按户收取垃圾分类后的处理费,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缺乏促进作用。
[ 草案解读 ]:市民作为生活垃圾的产生者和参与者,能否严格按照“分类少收费、不分类多收费”的原则进行缴费,是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效的关键措施。为此,《条例(草案)》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差别化收费制度,并建立健全价格调节机制。同时,根据本地农村实际,逐步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差别化收费制度。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经农户缴纳后仍有不足的,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
焦点 3:
有害垃圾怎么清运
存在问题:目前,我区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主要由环卫部门收运,集中收集后再转运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或转运至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焚烧处理,无法满足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处置要求。
[ 草案解读 ]:如果把废旧电池、灯管、过期药品等有害垃圾混入其他垃圾进行处理,会增加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生活垃圾焚烧厂周边环境的污染隐患。《条例(草案)》拟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要组织建设有害垃圾贮存点,暂存收集到的有害垃圾。有害垃圾贮存点的有害垃圾,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和处理。
焦点 4:
配套设施如何建设
存在问题:现阶段,我区大部分城市在垃圾投放环节基本都配备了分类投放设施,但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环节的设施配备普遍存在不足的现象。
[ 草案解读 ]:《条例(草案)》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分得清、收得齐、运得走、处理好。
焦点 5:
垃圾分类由谁来管
存在问题:目前,我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较多,管理责任难以确定。大部分单位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认识还存在空白。
[ 草案解读 ]: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实行管理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制度,是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条例(草案)》提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及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管理责任人在履职过程中,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进行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现象,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报告。经街道办教育、劝导仍不改正的,可向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处理。
焦点 6:
垃圾不分类如何处罚
存在问题:目前,我区仅南宁市已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其他市正在或准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立法。要改变居民几十年的生活垃圾投放习惯,难以一蹴而就。
[ 草案解读 ]:不分类投放垃圾,该如何处罚?《条例(草案)》提出,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拟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个别单位和个人钻空子,逃避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现象,《条例(草案)》提出,拟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焦点 7:
分类后的垃圾怎么收运
存在问题:实行垃圾分类之后,一些收运作业单位在收运垃圾时,把已经分类投放的垃圾全部都装到同一个车厢里进行收运,存在混收混运现象。
[ 草案解读 ]:《条例(草案)》明确,今后生活垃圾至少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等四大类。如果不按要求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生活垃圾或者将工业废物、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拟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拟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03月17日 14:15 新浪网 作者 南国今报
今报记者徐庆成 通讯员李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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