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想法与焦点与你一起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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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贵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改善和保护生活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贵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形成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修改完善,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在本报全文刊登,恳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8月5日至13日通过传真、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反馈。
谢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联系电话(传真):0851-86832259 电子邮箱:szhzzzfjys@guiyang.gov.cn
邮寄地址:贵阳市云岩区毓秀路27号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在信封上标明“法规征求意见”字样)
贵阳市司法局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资金投入。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设施规划建设总体布局,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政策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和督促辖区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和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管委会)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划、用地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回收和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健康教育内容,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普及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培养学生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内容。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旅游示范区创建考核指标和星级饭店评定标准。
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公安交通、卫生健康、邮政等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机关事务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和指导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认知水平和成长规律,结合健康教育内容,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培养垃圾减量、分类投放、低碳环保的行为习惯。
第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垃圾产生者责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减少产生生活垃圾并按照规定分类投放,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境卫生、商务、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 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餐饮、旅游、酒店、电子商务、物流等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组织开展相关知识培训,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工作。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捐赠、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公益性服务活动。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目标任务、分类设施布局与规模、分类方式及种类、保障措施等内容,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划融合,与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相衔接。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明确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和建设的位置、规模,应当纳入详细规划;规划未明确,但结合实际确需增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应当补充纳入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因重大工程项目等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按照规划需要配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建设资金纳入建设工程总概算。
工程已经建成未配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或者现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逐步改造。
新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同步配建蔬菜瓜果皮等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置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既有住宅区增设或者改造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当给予资金补助。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置和建设应当合理布局,与分类投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系统和垃圾产生量、垃圾种类、收运频率、服务半径等要求相适应,卫生适用、节能环保和便于管理,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查审批涉及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容环境卫生和商务主管部门,确保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有利于实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融合。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标准,细化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类别、标志色、标识、设置要求等向社会公布。
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和易于辨识。
住宅区、办公区、生产经营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种类的实际需要,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住宅区楼层的公共区域不得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邮政等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供销合作等单位,应当结合服务管理的行业特点,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的服务管理,推行净菜上市。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进无纸化办公,停止采购、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第十八条 住宿、旅游、餐饮、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的经营管理者和配送服务人员,不得向消费者提供国家禁止、限制使用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醒目提示标识。
鼓励家庭和个人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采购可重复使用的产品,通过租赁、互换、赠与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第十九条 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运用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和易回收的环保包装物。
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和易回收的环保包装物。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在住宅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点,开展定点回收和预约上门回收服务。
商场、超市、便利店的经营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等回收;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由有害垃圾回收站(点)回收;
(三)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直接投放到就地处置点;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单位、家庭和个人产生的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生活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等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单位或者住宅区的指定地点。
禁止将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积分制、智能回收平台、监测评价等措施,引导、督促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制作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印制操作手册普遍发放。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服务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服务作为环境卫生服务的内容进行约定。
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自行管理的,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客运站(点)、地铁站、机场、码头、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场)、旅游景区(点)、公园、广场、商场、饭店、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用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三)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城镇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六)农村住宅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无法确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为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二)明确管理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岗位责任;
(三)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在其管理范围的显著位置公示,分类收集、分类贮存生活垃圾;
(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和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劝告,劝告无效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五)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管理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数据信息统计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辖区管理责任人收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数据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委会应当汇总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数据信息,报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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